当事人: 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4073235468W
住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下社38号
法定代表人: 林建宁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丙仑村下社38号
2020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厂房二楼成品冷库内存放有预包装食品黑椒密汁猪扒共计177箱(其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1日的92箱、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的85箱),上述产品外包装袋上未标示食品营养成分的相关信息。我局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177箱黑椒密汁猪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0年8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0年9月8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0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调查。
2020年9月29日,我局依法对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建宁进行询问调查。
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关于农汇申请减免处罚的情况说明”。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5日分别生产92箱、163箱黑椒密汁猪扒,生产成本***元/箱,当事人以***元/箱的销售单价将上述黑椒密汁猪扒20箱零售给内部员工,以***元/箱的销售单价将上述黑椒密汁猪扒40箱批发销售给***公司,另于2020年7月25日自行销毁18箱黑椒密汁猪扒,其余的177箱黑椒密汁猪扒存放于当事人厂房二楼成品冷库内至被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案发后召回5箱共计40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5日的黑椒密汁猪扒,除去自行送检2袋,其余38袋暂存于该公司周转库。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黑椒密汁猪扒包装袋上标示有“净含量:1kg(10片装)”等相关信息,属预包装食品;上述产品包装袋标签未按照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2.1、2.5、4.1的规定标注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等营养成分信息,属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综上,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237箱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黑椒密汁猪扒的货值金额为29577.60元,违法所得14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情况记录表》一份;2、2020年8月6日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执法照片各一份;3、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照和法定代表人林建宁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4、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5、当事人提交的黑椒密汁猪扒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成品入库单、成品出入库台账、销毁单、销售出货单、福建省食品安全追溯凭证、采购退货单、成本测算单复印件各一份;6、2020年9月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一份;7、2020年9月11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一份;8、2020年9月29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建宁的询问笔录一份;9、当事人提交的黑椒密汁猪扒产品包装袋图片;10、2021年1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农汇申请减免处罚的情况说明”一份。
本局于2021年6月1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莆市监听告〔2020〕822号),当事人于2021年6月4日申请听证。2021年7月6日,我局举行莆田市农汇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行政处罚听证会,并于2021年7月13日形成听证报告,意见如下:我局作出拟处罚意见时,已经综合考虑了全案案情和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听证主持人同意我局原拟行政处罚意见。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黑椒密汁猪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外包装袋上未标示食品营养成分相关信息的黑椒密汁猪扒177箱零38袋;2、没收违法所得1412.00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47888.00元;3、责令停产停业;以上罚没款共计149300.00元,上缴国库。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账号:1405 0101 1120 0530 062)如数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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