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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来源: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7-18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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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我区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督促医疗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自觉维护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杜绝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强化医护人员和收费人员遵守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自律意识,规范收费行为,服从价格监管,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价格,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各类医疗机构需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选择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全面公示药品、医用材料名称、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以及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明码标价要做到真实明确、标示醒目。

  三禁止价格违法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务必杜绝以下八类价格违法行为:

  1.以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行为;

  2.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

  3.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

  4.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行为;

  5.使用虚增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价格承诺、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交费等价格欺诈行为;

  7.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

  8.其他医疗违法收费行为。

  非公立医疗机构务必杜绝以下四类价格违法行为:

  1.谎称市场调节价项目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项目;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或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价格;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患者接受服务并收费;

  4.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提醒函开展自查,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做到学法、知法、守法,不断提升依法经营意识。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区各类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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