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田市秀屿区审批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应急管理部门)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或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职权类别 | 基本编码 | 法律依据 (或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实施主体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办理流程 | 申报材料 | 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 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审查细则 | 备注 |
| 1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0100002000 |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市级,县级 | 省、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专家评审、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即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1.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审查、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含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0100007004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第三、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市级, 县级 | 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3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改名。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办”改名。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行政许可 | 0100007005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第三、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市级, 县级 | 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1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变更主要负责人的,需提供]; 4.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注册地址的,需提供]; 5.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不具备以下任意条件之一的,将出具补齐补正通知单或不予许可: 材料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改名。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改名。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
| 4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零售、贸易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行政许可 | 0100007006 |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 第五条第三、四款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市级, 县级 | 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3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7.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8.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9.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改名。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改名。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证核发。 |
| 5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无 | 行政许可 | 0100009000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个工作日5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3.经营场所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及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6.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现场是否具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改名。由“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改名。 |
| 6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0100010000 |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市级, 县级 | 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即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1.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审查、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7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无 | 行政许可 | 0100011000 |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
省级, 市级, 县级 | 省、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所需时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需要4个工作日) | 1.受理; 2.现场核查; 3.审查; 4.决定。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即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1.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预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对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专家审查、现场核查。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是否有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安全预评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审查:对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进行实质要件审查。 1.材料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2.现场核查过程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法定程序,无人为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 (四)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8 | 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 公共服务 | 3900003003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1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9 |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04000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市级, 县级 | 市、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5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3.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7.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1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0700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2.辨识、分级记录; 3.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4.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6.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8.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9.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10.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1.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13.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1.安全评估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11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的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08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5个工作日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安全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12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处置方案的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09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方案;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13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10000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3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说明材料;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5.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1.安全评估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保留。 |
| 14 | 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储存单位备案 | 无 | 公共服务 | 3900011000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20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增列。 |
| 15 | 救灾款物的分配、使用 | 无 | 公共服务 | 352011006001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第五章 救助款物管理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
县级 | 县(区、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 | 5个工作日 | 即办 | 1.受理; 2.审查; 3.决定。 |
1.分配使用方案; 2.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 |
无 | 无 | (一)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审查申请人主体、内容是否合法有效;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依法需提交的全部材料。 1.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内; 2.是否按照办事指南要求准备申请文件、材料; 3.材料是否打印正确、无缺漏或其他错误,申请表、部分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已签字盖章。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对象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的法定要求,无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 (三)决定:对提交的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研究、核准 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要件审查,对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办理期限有无延误进行审查。 |
增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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