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关闭
热门搜索:
关闭

秀屿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4年10月)

来源:秀屿区卫健局 时间:2024-11-06 08:52
放大字体 | 缩小字体 | 已收藏,点击取消收藏 点击收藏 点击收藏 | 打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类别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生效期

处罚机关

莆秀卫公罚〔2024〕2号

莆田市秀屿区麦颜诗美容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处罚

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莆田市秀屿区麦颜诗美容店

92350305MADNPUAG48

       

詹*友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元

2024年10月8日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莆秀卫医罚〔2024〕25号

莆田秀屿三教医疗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人员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医疗卫生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莆田秀屿三教医疗服务有限公司

91350305MA8UJPYB7B

       

詹*孙

1.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4年10月23日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莆秀卫医罚〔2024〕24号

许*福非医师行医案

医疗卫生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许*福

       

350321********5615

 

1.没收违法所得295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4年10月31日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莆秀卫医罚〔2024〕26号

林*昭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案

医疗卫生

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林*昭

       

350321********0359

 

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

2024年10月31日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附件下载: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