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莆田市秀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8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
|
单位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
序号 |
职权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
1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版) |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且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船员的。 |
莆秀城管罚罚决[2025]0004号 |
2025.6.20 |
柯兴成 |
2025年6月18日,柯兴成(闽莆渔06805的所有人)随“闽泉渔06805”出海,船上携带捕捞工具,该船离开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A类渔区(泉州市),在莆田市秀屿辖区小日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且柯兴成未取得普通渔业船员证书 。 |
1、《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
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5.8.9 |
郑建红 林珊 |
吴志鹏 |
|
2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版) |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莆秀城管罚罚决[2025]0005号 |
2025.6.26 |
柯惠聪 |
2025年6月26日,柯惠聪驾驶“闽泉渔06807”出海,船上携带捕捞工具,该船离开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A类渔区(泉州市),在莆田市秀屿辖区头金屿岛附近海域从捕捞作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5.8.9 |
郑建红 林珊 |
吴志鹏 |
|
3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版) |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莆秀城管罚罚决[2025]0006号 |
2025.6.26 |
柯兴辉 |
2025年6月26日,柯兴辉驾驶“闽泉渔06866”出海,船上携带捕捞工具,该船离开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场所A类渔区(泉州市),在莆田市秀屿辖区头金屿岛附近海域从事捕捞作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5.8.9 |
郑建红 林珊 |
吴志鹏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5年版)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类别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 |
其他 |
|
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 |
较轻 |
渔获物重量小于2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重量*3元 |
情节严重情形: 1.标写伪造、变造或者其他合法渔船的船名、船籍港的; 2.使用伪造、变造、涂改或者非法转让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3.安装采挖、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设施的; 4.引发渔业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的; 5.违反规定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水域、特定渔业资源渔场进行捕捞的; 6..使用禁用的工具(含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7.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 8.网目尺寸偏离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70%以上的; 9.未达到可捕标准的幼鱼重量占渔获物中该品种重量比例50%以上的。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
渔获物价值小于二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渔获物价值*0.3元 |
||||||
|
一般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2000公斤,小于5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6000+(渔获物重量-2000)*3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二万元,小于五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6000+(渔获物价值-20000)*0.3 |
||||||
|
较重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5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45000+(渔获物重量-5000)*3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五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45000+(渔获物价值-50000)*0.3,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
|
以船长作为处罚标准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30000+(船长米数-24)*2500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
|
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 |
较轻 |
渔获物重量小于1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渔获物重量*5元 |
||||
|
渔获物价值小于一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渔获物价值*0.5 |
||||||
|
一般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1000公斤,小于2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5000+(渔获物重量-1000)*5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一万元,小于二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5000+(渔获物价值-10000)*0.5 |
||||||
|
较重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2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20000+(渔获物重量-2000)*5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二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20000+(渔获物价值-20000)*0.5,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以船长作为处罚标准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10000+(船长米数-12)*1700元,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船长小于十二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的 |
较轻 |
渔获物重量小于5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2000+渔获物重量*5元 |
||||
|
渔获物价值小于五千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2000+渔获物价值*0.5 |
||||||
|
一般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500公斤,小于1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4500+(渔获物重量-500)*5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五千元,小于一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4500+(渔获物价值-5000)*0.5 |
||||||
|
较重 |
渔获物重量大于等于1000公斤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7000+(渔获物重量-1000)*5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渔获物价值大于等于一万元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7000+(渔获物价值-10000)*0.5,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以船长作为处罚标准 |
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基数=2000+船长米数*7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内陆水域渔业船舶的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罚款。 |
||||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9年11月27日修正) |
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 |
|
|
未按照规定配备船长的,处罚八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未按照规定配备普通船员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二千元,上述处罚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
|
|
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 |
较轻 |
在港内查获,且尚未进行渔业生产的 |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一般 |
在港外航行或渔业生产过程中被查获的 |
处二万五千元罚款 |
|
||||
|
较重 |
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的 |
处四万元罚款 |
|
||||
|
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逾期未改正的 |
|
|
责令渔船停航整顿。以罚款五万元为基础,按每未配备一名船长加处八千元;每未配备一名除船长外的其它职务船员(含机驾长)加处四千元;每未配备一名普通船员加处二千元计算,上述加处罚款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
|
|||
|
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逾期未改正的 |
较轻 |
逾期未改正但尚未离港的 |
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六万元罚款 |
|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又擅自离港的 |
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八万元罚款 |
|
||||
|
较重 |
逾期未改正又擅自离港,发生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
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十万元罚款 |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