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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秀市监处罚〔2025〕08040001号)

来源: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10-13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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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卫生院(莆田市秀屿区第二人民医院)

  住所: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港中大道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50304488705919G

  法定代表人:黄金彬

  联系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庄镇秀港中大道606号 

             

  2025年8月4日,依据莆田市医保局秀屿分局移交材料,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线索进行核查。经初查,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向黄某孙等患者收取了“乳酸脱氢酶测定”费用(单价为2元/次),却未开展该项检验测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于2025年8月4日立案调查。

  2025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第1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第2次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当事人在对黄某孙、詹某治、苏某荣等共计2132位住院患者进行“常规生化全套检查”时,收取了该套餐中包含的“乳酸脱氢酶测定”(收费单价2元/次)费用,却未开展“乳酸脱氢酶测定”项目检定。当事人多收取费用共计4264元(其中医保支付4263.6元,患者自付0.4元),故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4264元。

  另查,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23日退回莆田市医疗保障稽核技术中心账户4263.6元,于2025年9月5日退还患者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2132名患者清单1份、当事人提供的退款凭证1份、莆田市医疗保障局秀屿分局线索移送函1份等。

  本局于2025年9月24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莆秀市监罚告〔2025〕0804000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开展政府定价的“常规生化全套检查”项目时,未按规定开展套餐中的全部项目检查,却收取全额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一般行政处罚等级,本局决定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JG-1的裁量意见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本局决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6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如数缴纳罚款:1.通过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网络银行等办理;2.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福建省非税收入收缴‘云缴费’二维码“如数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莆田市秀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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