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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5年10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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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莆田市秀屿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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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编码 |
项目名称 |
处罚文号 |
立案时间 |
被处罚人 |
案由(具体)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
结案时间 |
经办人 |
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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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莆田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涉及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莆秀城管罚罚决[2025]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10.16 |
莆田秀屿骏英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秀英 |
莆田秀屿骏英运输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林秀英的车辆闽B51793于2025年10月16日在秀屿区清塘大道与笏枫路交叉处(往度田方向)红绿灯附近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措施,未造成渣土泄漏、遗撒。 |
《莆田市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5.10.31 |
喻俊晓翁朝晖 |
何慧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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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C105.57.7 C104.46.7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燃气安全的;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莆秀城管罚罚决[2025]0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
2025.10.10 |
莆田市金益大明液化气有限公司莆田秀屿篁山站 |
违反规定存放燃气带气实瓶;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元整。已执行到位。 |
2025.10.31 |
姚宏达林金总 |
陈程 |
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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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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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轻微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②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未造成泄漏、遗撒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下的 |
处1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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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进入城市内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虽采取补救措施,但措施不到位,造成一定影响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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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尚未造成泄漏、遗撒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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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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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一般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10张(件)以上30张(件)以下的 |
处5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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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未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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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的 |
处3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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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
处5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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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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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1CG-CF-0122 |
进入城市内运行的各种交通工具未保持外观整洁,或不遵守相关规定的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1.《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严重 |
①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②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③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
A |
未设废弃物容器,沿街抛撒废票等废弃物30张(件)以上或拒不改正的 |
处1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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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客运列车和航运船只未关闭车船内卫生间,车船上废弃物进车站码头未得到妥当处理,随意排放,拒不改正的 |
处2000元罚款 |
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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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
处1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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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撒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 |
处20000元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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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 编码 |
违法 行为 |
违反条款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其他措施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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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C105.57.7 |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燃气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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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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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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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 |
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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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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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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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C104.46.7 |
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轻微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下,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70%—80%以内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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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五天以上十天以下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上70%以下的 |
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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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十天以上的,或安全检查完成量在60%以下的 |
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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