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发改〔2020〕94号
根据《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现将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予以重新公布,未经公布的单位均无权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今后,上级有权机关取消收费项目或废止收费文件,或收费标准文件到期失效,相关收费项目自动终止。
特此通告。
附件:莆田市秀屿区202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名单
和收费项目
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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