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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题整治·以案释法】一案三罚!某诊所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案

来源:秀屿区卫健局 时间:2024-08-01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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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执法人员接到12345群众举报,秀屿区某诊所内工作人员郑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为患者开展口腔诊疗活动。经检查发现:该诊所内未见该名患者的病历资料,且根据诊疗记录显示,多名患者的病历资料存在缺失。

  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诊所医师林某因工作繁忙,接诊时未按规定及时、完整、规范填写投诉人及其他患者的病历资料,且委托诊所内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郑某为投诉人开展口腔诊疗活动。

  处罚结果

  1.该诊所使用非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对该诊所医师林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行为给予:1.警告;2.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3.该诊所工作人员郑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责令郑某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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