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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必究,莫存侥幸!——一起历时近5年的非法行医案

来源:秀屿区卫健局 时间:2025-07-01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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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始末

  2020年12月,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一起无证行医案件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翁某某自称能治疗疑难杂症,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对患者林某某偏瘫的右下肢进行刮痧治疗。因翁某某无固定非法诊疗场所、多次联系未到案配合,调查进展缓慢甚至一度停滞。

  根据受害人家属与翁某某约定由家属委托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显示,受害人林某某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一级、七级残疾,但因该鉴定未体现损害结果与翁某某刮痧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在此期间,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通过受害人家属、邻居及受害人曾就诊的医疗机构等多方提取证据材料,证明受害人在接受翁某某刮痧治疗前后的身体健康状况。

(图为另案现场检查照)

(图为另案现场检查照)

  经多方收集证据后,2023年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伤害因果关系鉴定书》显示,翁某某用牛角剜进受害人右下肢胫前肌肉深层,并用大棉签大面积搓烂皮肉,造成皮肤软组织肌肉严重感染,流脓不止,最终导致患肢坏死,确认翁某某对林某某右下肢刮痧治疗与林某某七级伤残的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评估为75%±5%。

  2024年3月,翁某某终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批准逮捕。

  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提起公诉。2025年2月,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支付的治疗费共计人民币121726.68元,翁某某认罪认罚,本案历时近五年宣告结案。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第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第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第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第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莆田市秀屿区卫生健康局提醒大家

  1. 资质是行医“铁门槛”:医师须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双证上岗,医疗机构需公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就医莫信“偏方神话”:宣称“祖传秘方”“包治百病”“药到病除”的多为陷阱,正规诊疗才是健康保障;  

  3. 违法必究没有时限:无论违法行为隐藏多深、持续多久,卫健部门都将一追到底,绝不姑息!  

  如您有发现非法行医违法行为,请拨打12345行政服务热线或5712320投诉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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