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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行政处罚事项及标准

来源:秀屿区民政局 时间:2023-01-10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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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法 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入院评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的;

(二)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提供服务的;

(四)工作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

(七)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八)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

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八十四号)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养老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提供服务的;

  (二)配备人员不符合规定的;

  (三)利用养老服务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四)侮辱、虐待老年人以及其他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行为的;

  (五)对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养老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以中止或者取消优惠扶持措施;情节严重的,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和发放的补助、补贴。养老服务机构经整改消除前款所列行为的,可以恢复或者重新申请相关优惠扶持措施。

四、监督方式及电话

监督方式: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等方式进行。

电话:0594-5850813

邮箱:xyqmzj1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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