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规〔20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莆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根据《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安享有保障、有质量、有活力的美好生活。
(二)目标任务。
(三)工作要求。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推动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政府责任,组织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活动。
(四)工作原则
1.基础性原则。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统筹考虑必要性和可能性,着眼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照料需要。
2.普惠性原则。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对象和内容,使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能够方便可及、大致均等地获得基本养老服务。
3.共担性原则。在赡养人、抚养人切实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基础上,通过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发挥市场作用、引导社会互助共济等方式,帮助困难家庭分担供养、照料方面负担。
4.系统性原则。推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老年优待等制度资源优化整合,强化各相关领域体制改革配套衔接,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
1.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各县(区、管委会)民政、卫健、人社等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莆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详见附件)。
2.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
3.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困难、失能、高龄老年人,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制度,着力化解孤寡、独居、空巢、留守、重残、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居家养老安全风险,并根据老年人实际情况、意愿,分类提供探访关爱服务。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基层老年协会、业主委员会、网格员、家庭医生、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老党员、低龄健康老年人、亲属邻里等共同参与,为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
4.聚焦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需求。适时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帮助其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推动在残疾老年人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老年人的“救急难”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提供无偿食宿和基本生活服务。
5.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服务需求。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可采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施。鼓励各地发挥养老服务机构专业优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设施网络,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人社局、发改委、卫健委、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住建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资委、医保局、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局、残联、老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二)织牢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网
6.提升护理床位占比率。坚持公益属性,加强公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建设,县级、乡镇级重点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切实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
7.提升等级评定率。
8.提升安全达标率。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配套标准,根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民发
9.提升机构入住率。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强化对失能特困老年人兜底保障,并优先向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待抚恤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住建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
10.落实新建城区和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
11.完善老城区和已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
12.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推进网格化布局、标准化建设,统筹建设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13.加大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力度。实施公共服务设施改造,推进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动、康复护理等需求为重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残联、城市管理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四)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制度
14.提高保险保障水平。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省医保局规定,将更多慢性病用药纳入集中带量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制度,促进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责任保险。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入住老年人购买长期护理、重大疾病、补充养老等保险产品。
15.强化老年健康管理。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失能、高龄、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人群,拓展签约服务内涵,提高服务质量,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健康管理项目,
16.提升老年照护水平。依托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村居等基础力量提供家庭养老指导服务,帮助老年人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鼓励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扩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范围。
17.加强资金保障机制。
18.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国有经济作用,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倡导社会各界对养老事业的慈善捐赠,形成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慈善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卫健委、医保局、国资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残联、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强化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加强检查指导力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充分利用县级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基本养老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莆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莆田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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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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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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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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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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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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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就医便利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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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局、 教育局、 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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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应急处置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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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住建局、 城市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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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有需求的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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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健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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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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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庭签约医生 |
辖区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常住人口,按规定门诊服务、转诊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个性化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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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资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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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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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服务 |
市发改委、 文旅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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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14 |
高龄津贴 |
1.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人社局、 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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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5 |
养老服务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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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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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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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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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7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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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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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19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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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20 |
分散特困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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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老年人 |
21 |
集中特困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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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困难老年人 |
22 |
探访关爱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残联、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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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3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 |
物质帮助 |
市退役军人局、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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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4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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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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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6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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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外埠老年人 |
27 |
闽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 医保局、 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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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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