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民规〔2025〕2号
现将《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民政局 莆田市财政局
2025年 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推行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福建省养老服务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我市养老机构的防范风险能力,提高养老机构服务保障水平,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工作时效性、精准性和覆盖面,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自愿参与。
(二)统一投保,公平公正。
(三)属地管理,广泛覆盖。
二、参保范围及投保险种
已依法登记且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包括乡镇敬老院、福利院、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均可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养老机构。投保险种分为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两种:
1.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与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的老年人;
2.雇主责任保险,保险对象是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机构内部员工。
三、保费标准
保险费每人每年限额180元(以中标价为准),逐年缴纳,每年以签订保险协议时各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和内部员工数进行投保。并坚持随住随保,责任赔款限额按年核算。
四、经费保障
保险费用由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公办养老机构保险费用由市与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保险费用由养老机构承担20%,其余由市、县(区、管委会)按3:7比例分担。
五、申报材料及流程
(一)机构申请
按照“自愿原则”,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上一年度完成投保的补助资金,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包含养老机构建设审批、投入运营等情况);
2.《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
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需要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营利性养老机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复印件;
4.上一年度承保发票及保险单的复印件;
5.承保人员花名册;
6.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核
一是
(三)执行要求
1.各养老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前做好申报工作,逾期不予补报和享受年度补助。
六、职责分工
(一)民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
(三)养老机构。
七、其他
(一)本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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