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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来源: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 时间:2022-12-0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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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严格耕地用途管制,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我区现代农业健康发展,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莆田市秀屿区农业农村局印发《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莆秀自然资〔2022〕232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和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等文件要求。对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我区需出台新的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政策,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围绕建立长效机制,以问题为导向,坚持政策简明易操作的原则,分别从明确用地范围、明确用地规模、明确用地要求、简化用地程序、强化服务监管五个方面做出规定。

  (一)界定明确设施农业用地范围。设施农业用地是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根据我区设施农业发展实际,文件将食用菌配料到出菇全过程生产用地、毛茶制作、农业智能操控等列入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同时明确养殖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

  (二)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标准。作物种植和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对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三)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管理。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四)明确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由农业经营者制定建设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土地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后,按要求签订用地协议。农业经营者持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所需材料向镇政府进行用地备案,由各镇备案汇总后报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存档,进一步简化了设施农业用地取得方式。

  (五)明确备案程序。《通知》附件对《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及审批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占用耕地落实进出平衡方案》等备案材料进行了规范。

  三、《通知》出台的积极意义

  《通知》的出台,可进一步改进了设施农业用地的使用和管理,将有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一是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实现传统农业功能拓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促进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二是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各镇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明确政策界限,简化用地取得方式,提振各类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设施农业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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