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2023年耕地地力补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办规〔2023〕1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2016年国家全面推行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改革,将以往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并且将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全区粮食生产稳定。
(一)《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9〕111号);
(二)《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41号);
(三)《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84号);
(四)《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办〔2022〕2号)。
(五)《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农综〔2020〕61号);
(六)《莆田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莆农综〔2021〕20号);
(七)《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
(八)《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莆秀政办规〔2022〕3号)。
二、范围期限
(一)《秀屿区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一年。
(二)《秀屿区2023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没有新的政策变更,长期有效。
(三)《秀屿区水稻核心示范片建设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至2028年。
三、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审核确认、依据及标准
1、2023年耕地地力补贴工作
(1)补贴对象审核确认。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民。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若已确权或自然资源部门有认(核)定的可作为补贴对象。对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规模成片转为设施农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纳入补贴;对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不得纳入补贴。
(2)补贴依据。各镇、村委会以最新确权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国有农场和村集体耕地可按确权面积或自然资源部门认定耕地面积核定补贴面积。
(3)补贴标准。以实际耕地面积为依据,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2022年结余资金总量,(扣除2022年规模种粮补助资金)和区级核定的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进行测算,全区按统一补贴标准发放。在此基础上,种粮大户和再生稻种植户还可享受叠加补助,叠加补助可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具体补贴标准、补贴方式由区农业农村局确定。
2、2023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秀屿区区级扶持规模粮油种植补贴政策)
(1)补助对象。全区范围内种植水稻、玉米、甘薯、马铃薯、大豆(菜用大豆除外)、油菜等粮油作物,单季集中连片种植面积20亩(含)以上的规模种粮经营主体(包含: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粮大户需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
(2)补助条件要求。申报规模种粮经营主体必须提供经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经管站)登记备案并鉴证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起止日期需包含申请补贴粮食作物整个生产季;如果没有上述合同,实际种粮经营主体需提供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规模种粮农田应相对集中连片(间隔15米以内田块视同连片),跨镇的种粮经营主体,需分别向田块所在镇申报。
(3)补贴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种粮经营主体,每季每亩予以补贴50元,其中30元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中切块支出,20元由区级财政承担,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各经营主体补助面积依据:拟申请补助单位委托第三方具备乙级以上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种植面积测绘报告。该补助政策可以与其它种粮扶持政策叠加执行。
(4)申报材料。莆田市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汇总表;申报主体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所在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的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保单复印件(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上的主体提供),或村委会提供的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统一保险证明(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下的主体提供)。
3、2023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市级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在本区各镇范围内规模种粮(早稻除外)20亩(含)以上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种植大户可通过注册登记为家庭农场来获取补贴。
(2)条件要求。申报主体必须有提前报送年度粮食作物种植计划方案,签订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文本),流转合同起始日期包含申请补贴的粮食作物整个生产季节,合同须经所在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原则上规模种粮农田应相对集中连片,跨镇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须向所涉及镇人民政府分别申报。
(3)补助标准。符合申报条件的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平原灌溉条件较好的水田除外)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每亩予以补贴300元,种植晚稻、秋冬种马铃薯每亩给予补贴800元(根据《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亩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500元。)玉米包含鲜食甜玉米和糯玉米,大豆只限补助成熟后收获籽粒的大豆,不含收鲜荚的毛豆。以上各项补贴,市级和区级财政各承担一半。
(4)申报材料。莆田市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汇总表;申报主体的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所在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登记备案并鉴证的规范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保单复印件(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上的主体提供),或村委会提供的水稻种植政策性保险统一保险证明(只限种植中、晚稻30亩以下的主体提供)。
4、秀屿区水稻核心示范片建设实施方案
(1)建设内容。2023年-2028年计划在笏石镇苏塘村、珠坑村建立6个相对稳定的粮食核心示范片(位置详见附件图),示范作物:水稻,包括早稻、晚稻;示范片内集成应用高产优质、绿色高效技术模式,并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增产增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观摩培训活动;探索种粮补助方式,为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累经验。
(2)补助标准和方式。补助标准为:早稻300元/亩(可以叠加其他补助)、晚稻800元/亩(含其他补助);补助方式:示范项目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示范户指定账户上,各相关行政村负责发放工作。
(二)申报及补贴发放程序
1、2023年耕地地力补贴工作
按照“村级登记、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及时发放、系统录入”的流程,进一步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1)村级登记。各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组织各村(居)委会、国有农场开展补贴申报工作。各村(居)委会必须逐户登记,并调查核实每户应补面积和“一卡通”、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不纳入补贴的耕地面积,在逐户登记核实时要进行核减),并在村级公示栏集中公示7天;存在异议或信息错误的,各镇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辖区村(居)委会尽快再核实修改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公示材料要拍照保存归档,图片清晰,确保村级登记工作质量,做到信息登记准确无误。无异议后填报《惠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项补贴)资金拨付核对表》,由村(居)委会主任签字、村(居)委会盖章(包括骑缝章)后,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各镇对各村(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要存档以备上级检查。对自愿放弃享受2023年度耕地地力补贴政策的对象,各镇人民政府应做好相关证明材料(自愿放弃申明、身份证复印件、电话记录等)收集、保存。
各补贴对象必须主动积极配合村委会做好登记申报工作,在2023年2月28日之前提供在莆田开通且已激活的农商银行账号、银行账号开户人的身份证号、最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面积等基础资料,保证信息准确无误、补贴账号正常运行(补贴资金可以存入),对无法在规定时间要求之前提供正常、正确补贴信息或拒不配合的补贴对象以视同自愿放弃享受补贴政策处理。
(2)镇级审核。各镇要督促指导各村(居)委会及时准确进行申报,各镇负责对各村(居)上报的农户和补贴面积等数据进行审核把关,核对无误后,形成《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核实面积汇总表》,表格经镇经办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签字,加盖镇政府公章后于2023年3月10日之前上报区农业农村局,随同上报电子版《惠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三项补贴)资金拨付核对表》用于补贴发放和数据录入。
(3)区级测算。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各镇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后,汇总形成全区耕地补贴总面积,并按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含当年拨付和历年结转资金),会同区财政局共同测算每亩补贴标准。
(4)资金拨付。区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于每年6月15日前足额发放到位,严格执行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封闭运行。补贴数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在6月30日之前录入福建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
2、2023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秀屿区区级扶持规模粮油种植补贴政策)
(1)主体申报。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须提前向区农业部门报送年度粮食计划种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一、主体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二、耕地流转情况,如流转合同签订时间、面积、田块地点等内容;三、各季粮食计划种植情况,如各季品种、面积、主推技术、产品销售等内容;四、申请补助情况。如各季申请补助的粮食种植面积和金额、资金计划用途等内容。各镇须在2月28日前汇总转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批复。
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季粮食作物种植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2)镇村核实。种粮田块所在村委会对申报主体的种粮补贴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实,报各镇人民政府农技、经管等业务部门核实(种粮面积可对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地块分布图进行核对),并将《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在当地乡村公告栏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局。
(3)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补助条件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确认或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各个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情况开展验收,全面审查核实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及今后2年的补贴申报资格。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上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决定予以补贴的主体。
(4)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补助资金下达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对公账户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上。
3、2023年扶持规模种粮补贴政策(市级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政策)
(1)主体申报。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须提前向区农业部门报送年度粮食计划种植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一、主体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二、耕地流转情况,如流转合同签订时间、面积、田块地点等内容;三、各季粮食计划种植情况,如各季品种、面积、主推技术、产品销售等内容;四、申请补助情况。如各季申请补助的粮食种植面积和金额、资金计划用途等内容。各镇须在2月28日前汇总转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报市农业农村局予以批复。
规模种粮新型经营主体在各季粮食作物种植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实际种植情况如实填写申报表,并报送相关佐证材料。
(2)镇村核实。种粮田块所在村委会对申报主体的种粮补贴申报情况进行逐一实地核实,报各镇人民政府农技、经管等业务部门核实(种粮面积可对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地块分布图进行核对),并将《规模种粮当季田块分布情况清单》在当地乡村公告栏进行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所在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盖章,报区农业农村局。
(3)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根据补助条件要求,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确认或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各个种粮新型经营主体种植情况开展验收,全面审查核实补助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对发现虚报面积的主体取消当年及今后2年的补贴申报资格。区农业农村局将会同区财政局行文上报经审核符合条件并决定予以补贴的主体。
(4)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和区级配套补助资金下达各镇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通过“一卡通”或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对公账户及时拨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上。
4、秀屿区水稻核心示范片建设实施方案
每年安排10万元核心示范片建设专项资金(当年度补助资金不够,下一年度追加预算),该资金列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笏石镇人民政府负责预算编制;拨付方式:区财政局把资金下达笏石镇人民政府,苏塘村、珠坑村村委会向笏石镇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支出申请,并负责发放工作。
联系人: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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