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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3-03-17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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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下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莆秀政办规〔20231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俯下身子抓产业、一心一意谋发展”和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先行市的要求,依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促进生命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莆政办规〔2022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期限

《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本细则随之调整。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17条,主要包括总则、支持政策、保障措施、违约条款和附则。主要阐述在五年优惠期内,加快推进我区健康产业发展,结合我区产业基础和乡镇特色,规划建设健康产业总部经济区。

(一)扶持对象:通过新设立或迁移等方式,在本区“一城一基地”(东庄健康产业总部经济基地和秀屿药械城)内落户,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完成招商引资协议承诺事项的健康产业企业。

(二)扶持政策细则:

1.对企业因股东投资健康产业收益或个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而对我区产生经济贡献的,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按照其当年度对市、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情况分年度给予分档补助,其中: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前三年按照市、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部分90%予以补助,第四至五年按照市、区经济实际所得贡献部分80%予以补助。补助具体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以下几种:在秀屿区购买办公用房、住房的购房补助;在秀屿区自行租赁办公用房的租房补助;向各民营医疗机构发放秀屿区内医疗行业企业销售的药械、耗材等消费券等。

2.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以外,企业对我区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以下支持政策:

2.1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按照其当年度对区经济贡献情况分年度给予分档补助,其中:自该企业设立或迁入起前三年按照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部分90%予以补助,第四至五年按照区经济贡献实际所得部分80%予以补助。

2.2对落户在秀屿药械城(含主城区内)的企业,视企业规模可集中在秀屿药械城(永福电商城)内免租金使用相应面积的办公用房(免费期限为五年,办公用水用电由企业自行承担),企业入驻员工必须达到办公用房工位数的70%以上(具体办公用房面积在投资协议中约定)。

2.3企业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在主城区或东庄镇设立的集体户内,纳入秀屿区常住户口管理,方便人员办理其他社会事务。

2.4企业员工子女参照区纳税大户企业员工子女就学相关政策要求,可在其居(暂)住地就近入学的基础上,选择我区义务教育学校或幼儿园就读。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志

       联系方式:1395951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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