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的通知》(莆秀政办规〔2023〕2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必须坚持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为“三农”工作的首要任务,以稳定国内粮食生产来应对国际形势变化带来的不确定性,将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耕地“非粮化”,着力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守住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九条措施》(闽政办〔2021〕2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措施的通知》(莆政办〔2021〕3号)、《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莆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莆农规〔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有关工作措施。
二、目标任务
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压实压紧粮食生产属地责任,切实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范围期限
《秀屿区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十五条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文件内容共有三个部分:
(一)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
将粮食生产、撂荒地统筹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和乡村振兴考核内容,强化绩效考核的成果应用。将粮食生产任务分品种逐级下达,加强粮食生产工作调度,同时严格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用途管控,22年以来新立项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部用于发展粮食生产,提高耕地粮食产能。
(二)加大惠粮政策补助力度。
1,落实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鼓励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并精准落实补贴政策。针对早季沿海旱地和山坡地规模种植早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对晚季和秋冬季规模种植晚稻、甘薯、马铃薯、大豆、玉米、薏米等粮食作物及山区规模种植中稻、甘薯、大豆、玉米等粮食作物,规模种植达20亩以上,每亩予以补贴300元。对规模种植晚稻和秋冬种马铃薯20亩以上的新型经营主体,在上述种粮新型经营主体补助300元/亩的基础上,每亩再叠加补助500元。
2,针对水稻集中育机插秧给予补助。针对农业经营主体集中育水稻机插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集中育水稻插秧2万盘至5万盘(不含)的,一次性奖励补助2万元;对于5万盘(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补助5万元。
3,针对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针对在基础台账内,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投资撂荒耕地的复垦规模相对连片、面积达10亩以上,种植不少于一季粮食作物的,经区农技部门验收后,在参与其他稳粮补助措施的基础上,前三年(需三年分别达到每年最低平均亩产要求)每年给予叠加复耕补贴600元/亩。对于基础台帐外的撂荒地复耕种粮补助标准600元/亩。
注:基础台账指2021年4月基础台账内的撂荒地。
4,对农机服务主体给予补贴,提高种植机械化率。对农机服务主体在秀屿区范围内进行水稻机械插秧作业进行补贴,要求安装北斗系统,并可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插秧作业信息图,单个申报主体机插环节作业面积不少于200亩的,市级给予每亩20元水稻机插作业补贴,最多不超过4万元。以上补贴需经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
对于撂荒耕地机械复耕给予补助。农机服务主体首次在台帐内的撂荒耕地(2021年4月基础台帐)进行机耕作业面积100亩以上,作业后能满足农业种植要求,且机械作业设备已安装农业用北斗终端,并能提供北斗终端采集的机械耕作作业轨迹等信息的,经区农技和农机部门联合验收后,市级给予农机服务主体机耕作业补贴60元/亩。
5,针对规模粮油种植主体给予扶持奖励。2023年起对在秀屿区境内连片种植20亩以上水稻、玉米、甘薯、马铃薯、大豆(菜用大豆除外)、油菜等粮油种植的农业企业、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主体,奖励50元/亩。
6,对于山区、丘陵地区集中连片流转土地20亩(含)以上的,农业经营主体获得一次性财政奖励300元/亩。
(三)完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针对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补助,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根据每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和项目建设情况,拨付专项经费用于项目建后管护及灾毁修复补助;并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全区备可供种植1万亩的农业救灾种子;并落实水稻、马铃薯、玉米种植保险配套补贴;全区每年安排10万元核心示范片建设专项资金用于粮食核心示范基地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早稻300元/亩(可以叠加其他补助)、晚稻800元/亩(含其他补助)。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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