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秀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从2012年7月启动,对全区2007年4月28日之后通过政府依法审批的且人均剩耕地低于0.126亩的对象纳入保障范围。2016年3月,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以区府办名义印发了《关于秀屿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明确对我区自2007年4月28日之后尚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历史遗留问题)的区级以上项目用地(含工业用地、经营性用地、区级以上道路及道路绿化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医疗机构、学校、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工业园区内公共设施等公益事业用地)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范围,有效解决了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在推进该项工作过程中,近年来仍然发现存在着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认定问题,如婚嫁、户口迁移、就学、服刑、服兵役、耕地面积、承包在册人员认定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为了积极稳妥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扎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秀屿区人社局根据《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政办〔2012〕111号)等文件规定,牵头制定了《处理意见》。
二、主要内容
《处理意见》针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原有耕地面积认定问题”等八个方面问题逐一予以明确。
(一)针对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原有耕地面积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耕地承包合同或市(区)档案馆存档的承包土地档案记载的权证、面积为准;如以上材料均缺失,由村(居)、镇调查核实出具证明确认。
(二)针对第二轮耕地承包前建房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第二轮耕地承包后转卖耕地面积,是否予以核减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第二轮耕地承包前依法审批的建房面积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面积可以核减,第二轮耕地承包后转卖耕地不予核减。
(三)针对第二轮耕地承包前已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且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原有耕地面积如何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提供村民小组第一轮、第二轮的分田底册以及第一、二轮之间被依法征地的批文、征地面积等有关材料,并经村(居)、镇出具证明确认,可以按实核减原有耕地面积总数。
(四)针对保障对象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对早期征地用户口换地的、户口迁移造成户口性质改变的、征地时年满十六周岁的计算办法,以及农村出嫁、出赘、就学、服刑、服兵役、承包册在册人员等方面予以明确。
(五)针对关于征地时间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原则上以土地依法被征用批文时间为准,部分已依法审批但未实际供地的项目以实际供地时间为准;符合保障认定条件但没有批文的,以被征用实际补偿发放花名册时间进行认定。
(六)针对具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权,个别村民小组按人口平均分配征地补偿款,而不是按各户被征地面积分配的,如何认定各农户的被征地面积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以村民小组作为一个家庭户进行认定,且应提供本村民小组剩余耕地面积及今后可能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归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书面承诺书。
(七)针对个别批文的项目名称与征地补偿发放花名册的项目名称不符认定问题。
《处理意见》规定对因征地造册的项目名称与批文的项目不相符的,由村(居)、镇核实确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予以认定。
(八)针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流程问题。
《处理意见》提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申报流程要严格按照《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莆秀政办〔2012〕1211号)文件规定执行。
联系人:陆向阳,联系电话:0594-5873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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