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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解读

来源:秀屿区政府办 时间:2023-06-2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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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于202362日印发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33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我区现代服务业在全区的国民生产总值比重不断上升,大力发展服务业对于拉动区域经济、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3号)文件精神,按照《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621号)文件要求,我区已于2022年一季度出台《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秀屿区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莆秀政规〔20221号),政策试行一年,目前该政策已于20232月底到期失效。为继续放大政策扶持效应,我区结合《实施意见》试行一年来的施行情况以及实际区情,重新修订定《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并印发。

二、目标任务

推动我区服务业专业化发展、集聚融合、开放创新,补齐现代服务业短板,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提升服务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

三、范围期限

实施方案自20233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3年。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2大点8小点,主要阐述十四五期间,着眼推动我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融合发展、创新发展,围绕切实提升服务业的规模和发展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研究确定支持对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鼓励企业“下转上”,对当年度“下转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可连续获得补助,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孵化的,每成功孵化入库1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对当年度限上批发业、限上零售业、限上住宿业、限上餐饮业及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销售额(营业收入)及同比增幅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商贸业、服务业跨越发展,对202311日以后与相关责任单位签订补助协议的商贸业、楼宇经济、网络货运、互联网建筑业供应链平台企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分档次补助。

(五)鼓励汽贸企业落地,对新引进且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营业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汽贸企业或二手车汽贸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六)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对经批准新成立的区级第三产业行业协会,给予10万元开办资金补助。对承办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技能竞赛的行业协会按照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支持居民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注册丰富我区居民服务业,且纳统或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 KTV、酒吧、 餐吧、温泉理疗等企业给予一次性开业补助10万元,给予每月5/㎡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补助时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八)支持展会服务业发展,对事先报备同意的,在区内专业展览场地举办的展会活动,根据办展规模分档次给予补助;对事先报备同意的,在区内举办的大型订货会、产品发布会等商贸营销活动的,按照入住我区星级酒店的外地客商数量分档次给予补助。

五、关键词诠释

“下转上”:即限额以下(规模以下)市场主体转限额以上(规模以上)市场主体。“下转上”条件需满足:①批发业年销售额达2000万元以上;②零售业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③住宿餐饮业年营业额达200万元以上;④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按照不同行业类别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及2000万元以上。

六、联系人及连续电话

联系人:小林

联系方式:0594-585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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