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下发《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莆秀政规〔2023〕4号文件的通知》(莆秀政规〔2024〕2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区营商环境,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决定自即日起废止《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莆秀政规〔2023]4号)文件。
二、范围期限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莆秀政规〔2023〕4号文件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主要内容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屿区促进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莆秀政规〔2023]4号)文件中,部分条款涉嫌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内容,具体如下:
1.第五条“对落户在'一城一基地’的企业”“企业须承诺自设立或迁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亩均税收不低于50万元”的表述,对不同地区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并设置了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
2.第六条、第七条对我区年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相应补助及政策支持的相关规定,给予了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3.第十一条“对落户在‘一城一基地’的企业,未按约定履行缴纳税收的,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未完成缴纳税收约定的部分,作为违约金缴纳到指定账户”、第十二条“且在本区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的表述,以明确要求拒绝或者拖延审批,同时以未满五年不得退出的形式,设置了企业退出该地市场的障碍,是一种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杨志
联系方式:13959513242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