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结合本区实际情况,起草了《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及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2.《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
3.《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促进便民服务提速增效,对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应批尽批,有序推进农村宅基地审批;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批后服务管理工作,落实农村建房管理相关规定,提升农村建房管理水平。
三、范围期限
该文件于2024年9月23日印发实施,有效期两年。
四、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坚持规划管控,有序安排建房审批。一是精准安排选址;二是有序开展审批;三是明确翻建范围。
(二)进一步落实“一户一宅”,严格把关建房资格。一是“一户一宅”审查原则;二是农村宅基地“成员”认定原则;三是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认定原则。
(三)进一步关爱特殊群体,精准保障建房需求。对重点人群、特殊群体、旧宅经鉴定或认定为危房的、户内成员无商品房等其他住宅的建房户,优先保障建房审批需求。
(四)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建立指标管理机制。一是“以补定占”控制占用耕地规模;二是实行耕地指标挂钩冻结管理。
(五)进一步集约节约用地,试行多户集中联建。一是坚持试点先行原则;二是坚持试点镇主官负责;三是坚持不突破技术规范;四是坚持带方案审批;五是坚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审批监管。
(六)进一步规范审批标准,提升审批监管效能。一是明确联审时效;二是充实人员力量;三是推进平台建设四是强化安全管理;五是加强巡查监管;六是严格批后管理。
五、关键词诠释
四到场:审查到场、放样到场、施工到场、验收到场。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黄先生:0594-5060508
七、深度解读、延伸解读
1.农村建房选址方面有什么要求?
答: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生态公益林地、天然林地和自然湿地。
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应在区住建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等行业安全主管部门指导建设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后予以审批;各镇负责落实农村建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建立100%全覆盖巡查制度,严格落实施工关键节点和竣工验收到场巡查指导制度,确保农房质量安全。
2.使用农用地的如何审批?
答:涉及农用地转用(即选址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房申请,各镇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农转用组件,由区自然资源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3.对有合法翻建手续,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地类仍为非建设用地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答:对于有合法审批,但因历史原因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仍按照非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意按照原审批范围进行翻建,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4.如何保障特殊群体建房需求,维护合法建房权利?
答:各镇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重点人群、特殊群体、旧宅经鉴定或认定为危房的、户内成员无商品房等其他住宅的建房户,优先保障建房审批需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每个建房用地审批批次中,上述建房户比例不得低于50%。
5.多户联建需符合什么要求?
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2021〕2号)文件精神,为解决农村村民住房困难和集约节约用地,整合农村闲置宅基地,盘活农村村庄低效用地,在落实“一户一宅”、符合村庄规划、建筑安全保障的前提下,同意在平海镇、埭头镇、东峤镇探索开展多户联合建设多层住宅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由镇主官负责,带方案审批,不突破技术规范;同时,要做到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全过程审批监管。
6.国家公职人员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房手续?
答:农村宅基地申请对象必须符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时,已经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拥有完全人口股的股东)的,且户籍在本村的,可以直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父母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村,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新生人口;②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且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丧失的;③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④政策性移民落户的;⑤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前,因随父母经商务工、购房、本人就学等原因落户城镇,改革后将户口从城市迁回本村已达1年,与本村形成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的;⑥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①自然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②户籍迁出的(除暂时将户籍迁出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服刑人员以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外);③已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④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⑤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拔为军官的;⑥移居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并取得永久居住权或中国国籍以外的他国国籍的;⑦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予认定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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