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政办〔2017〕111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秀屿区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发包
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秀屿区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发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秀屿区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发包办法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小规模工程(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50万元。国家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确定发包方式
工程发包人可以自行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等发包方式。
第三条 统一平台
工程的发包必须在莆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秀屿分中心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进场招标合同价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需经行业监督部门备案,村集体的项目由镇政府备案。
第四条 施工工程预算编制及审核程序
一、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并由另一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审核单位从区财政局建立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选定。随机抽取工作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在区行政服务中心交易平台抽取,审核结果报行政服务中心备案。同时区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随机抽取检查,抽取率不低于20%,并将检查结果在区行政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布,对于预结算审核单位结果不规范的行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报送行政监督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将违法违规的预结算审核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再参与秀屿区其他项目的招标代理和预结算审核。
二、单项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工程预算价应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应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和专业特点科学安排,在建设单位提供合法、完整、真实的送审资料后,按收件时间顺序及时完成工程预算审核任务。预结算审核单位(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审核职责,给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发现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或预结算审核价有意增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行为,将按照《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五条 施工工程发包方式
一、参照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应具备条件
1.招标人已依法设立;
2.施工图已通过审查或施工图已满足施工需要;
3.有关建设项目土地征收、临时用地已满足施工需要,不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
4.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预算价应当审核的已审核,且工程合同价不超过概算价。
(二)招标文件编制、发布
1.招标文件编制
(1)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颁布的范本进行编制,不得设置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招标人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范本条款,确需增加条款的应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
(2)招标文件应明确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其中通用条款不得修改或删除,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必须按示范文本格式填写,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3)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工程发包价按以下方式计算:
工程的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下浮率参照市相关招投标规范性文件执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招标文件发布
招标人将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后的招标文件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报备并在指定的信息网站发布。投标人可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需要书面招标文件或图纸的,可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招标人联系,投标人取得招标文件或图纸时不记名,也不必提交任何证明。
(三)招标答疑
1.招标人不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踏勘项目现场活动,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投标人应自行踏勘项目现场,核对工程量清单和施工条件。
2.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以及认为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错,可通过网上提问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以书面信函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答疑并在招标信息发布的同一平台上公布。
3.小规模工程施工发包承包实行合同价包干制度,投标人在答疑时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异议的,中标后,招标人不再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工程量进行校对调整。中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预算编制范围完成所有工程项目。
(四)投标、开标、评标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发包价的百分之二,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招标公示时间于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止,最短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招标文件指定地点并交招标代理人签收,投标报名情况应予以记录,投标截止后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不予接收。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投标文件(包括各种资源审查必须的材料和投标承诺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递交的,招标人可不予受理。
4.开标应当于投标截止时间在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进行,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并予以记录。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行政监督部门等3人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会上对投标人的资格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随机抽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宣布抽取规则。若参加抽取的投标人多于15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抽取程序;
(2)当投标人多于50家时,不抽取投标人顺序号,直接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的签到顺序号进入下一轮抽取;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对进入资格审查程序的投标人进行实质性的详细资格审查,并当众公布资格审查结果;
(4)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公开抽取、登记代表该投标人号码,并当众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
(5)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放入与合格投标人等额的签球,其中包含有唯一中标标志的签球,抽中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工程中标价即为投标人的承包价;
(6)招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签字确认后归档;
(7)若审查进入随机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少于3家的,招标人宣布招标失败。
(五)评标结果公示及合同签订
1.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应将相关评标资料封存在区行政服务中心。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招标信息发布的同一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至少应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流标的,需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日内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人必须于3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及中标差价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并由相关的行政监督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
4.对中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的,招标人可以直接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或者在平台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并从评审合格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申请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可以不再另行公示中标结果。
三、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方式发包。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上的小规模工程,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在省政府批准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金额起点以下的,可以由采购人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自行采购。发包结果必须在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网站和招标人单位公布实施单位、使用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的数量与价格,公示时间为2个工作日。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预算价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按每个项目1000元包干;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财政部门相关付费标准执行。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拒绝审核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参与秀屿区其它项目的审核任务。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按照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承付。
二、工程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以工程预算价为基数,计费标准按相关文件计算并下浮,下浮率不低于20%。
三、在本区财政预结算库内的的审核代理机构或造价咨询单位,不得在本区承担工程的招标代理,预算编制、监理和施工投标(含采购)等相关业务。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监督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七条 其他国有投资、集体投资的小规模工程施工,应参照适用本办法进行发包。
第八条 监督与投诉、标后管理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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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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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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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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