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规〔20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6日
莆田市停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交通〔2021〕7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车泊位设置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室外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1.公共停车场:是指对外开放的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包括占用公共资源设置的停车场、所属单位或个人自有土地设置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含经营性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2.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人员、本居住区业主或其他特定人群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包括配建停车场;
3.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空余或临时用地设置的短期内供车辆停放的场所;
4.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等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含免费、潮汐、限时车位)。
(三)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总规指引、合理供给、科学管理、共享利用、规范执法、社会共治原则,构建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协作共治的停车管理工作格局。
1.公安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撤销工作,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
2.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建成区内违反规划设置停车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封闭式停车场的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实施监督管理;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对储备土地建设临时社会停车场出具意见,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或增加建筑面积的停车设施的规划许可工作;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管理,协同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5.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实行政府定价类别管理的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价格管理工作,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6.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及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7.市数字办会同公安、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停车设施数据资源共享机制;
8.市数字集团负责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
9.税务部门负责查处机动车服务收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
10.财政、交通、消防、人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四)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网与停车管理深度融合。
(五)鼓励社会资本建设停车场,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市场化投资为主开发运营、政府适当让渡项目收益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二、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一)以城市汽车保有量与停车位数量增长率关系为依据,形成“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科学合理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公安、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交通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适时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1.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性质和公用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提高地上地下空间利用率,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独立设置的停车场应当在专项规划编制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2.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的用地、点位和建设规模,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三)停车场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依法采取划拨、出让或者租赁等方式供应。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管。
(五)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泊位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六)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三、停车泊位设置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划配置停车泊位,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二)对医院、学校、体育场等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可以由属地政府按照“一点一策”要求,制定停车解决方案。可以利用周边支路、便道或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泊位;可以在确保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在项目尚未利用地下空间的空旷区域,开挖地下空间设立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区域、泊位,应当征求当地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确定使用期限。临时停车场、临时停车区域、泊位的设置,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新开挖地下停车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业主须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新开挖地下停车场申请,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街道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函。施工图纸应根据相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等程序。地下停车场建成后,地面原有功能需及时恢复原状。
(三)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机械式或者自走式立体化改造,立体停车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与市容市貌相协调,按照要求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后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施,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简化审批手续。对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列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未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四)在城市交通枢纽、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引导公众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公安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区域停车场控制目标、道路交通运行状况、泊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停车场的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调整或者取消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六)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停车标志、标线、公示牌,并确保设施整洁、完好。公示牌应当明示设置单位、监督电话、是否收费等内容。收费停车位应当公示收费主体名称、收费项目、收费依据、计费时段、计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七)道路停车泊位属于公共资源,在收费时间段内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时应当告知驾驶人停放起止时间段、缴费标准、缴费时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项。
(八)下列路段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1.停车泊位设置后妨碍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盲道正常使用的;
2.和机动车道之间设有硬隔离、宽度小于4.5米的非机动车道;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的情形。
(九)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支持和配合。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可有偿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十)允许对既有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住宅小区,利用住宅小区内开敞空间建设地下停车场。由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依法作出决议,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由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将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街道意见,根据收集的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规范、规定的地下停车场设计方案,出具规划意见函。施工图纸应根据相关规定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证、安全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等程序。小区开敞空间在地下停车场建成后,需及时恢复原状。
(十一)鼓励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有偿开放。鼓励临近小区合并物业服务区域,或向本物业服务区域外的临近小区出售竣工交付满1年以上(拟外售公示不少于1个月)的车位,调剂车位盈缺,优化停车资源。
(十二)对已取得不动产权的闲置地下商业,在不影响建筑结构消防安全且对相邻建筑物等不造成影响、不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部分或全部作为地下社会停车场。项目业主需主动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确认。拟用于地下社会停车场的闲置地下商业不动产产权用途及性质保持不变,用于二级土地市场经济活动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管理。已建项目内已建成的闲置地下空间,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提交图审合格的相关设计图纸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确认后,允许作为地下社会停车场。利用已建成闲置地下空间的地下社会停车场不可出售。
(十三)在不改变土地原有权属的前提下,允许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储备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增建临时停车设施,上述土地需由相关权属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如:储备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认;城市绿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确认;原搬迁腾出土地、批而未供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由权属单位负责确认等),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配合做好临时停车场建设与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定程序明确一家主体负责经营。临时停车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十四)下列建筑未按照停车建设时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泊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建:
1.火车站、机场、码头、客运站、公共交通枢纽站;
2.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金融中心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3.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农贸市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
四、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一)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应用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对停车设施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并与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相互共享管理信息。
(二)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数字办等部门制定停车信息管理平台联网管理规定,对纳入联网管理的经营性停车场范围、联网信息内容、信息联网要求、信息管理设备要求、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
(三)市公安部门应当制定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编码规则,对停车泊位进行统一编码管理,常态化组织开展全市城区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资源普查摸排工作,并适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常态化组织开展城区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共停车泊位资源普查摸排工作,并适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五)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办理发票申领和纳税申报(财政非税收入除外)。市数字集团提供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统一数据接口标准,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停车资源“一张图”需求,将停车经营管理相关系统数据(含支付数据)接入莆田市城市级公共停车信息管理平台,市数字集团负责系统数据接入的技术指导。鼓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开通ETC无感停车服务。
(六)停车场发生变更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含营业执照所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本市停车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根据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停车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和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由经营(管理)单位依法自主制定。
(八)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鼓励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按照道路停放高于非道路停放、主干道停放高于非主干道停放、地面停放高于地下停放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差别化收费标准。鼓励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收费,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设置为免费停车时段。
(九)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经营主体、停车场名称、开放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泊位数量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事项;
2.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并按规定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
3.制定并落实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项应急预案;
4.按照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配置监控、照明、消防、排水、通风等必要的设施,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使用;
5.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6.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
7.控制和减少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8.停业后及时清理标牌、标志、标线、定位器、道闸等设施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的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按照标识、标线规范停车;
2.不得在消防通道、应急出口、停车场出入口停放车辆;
3.按照规定缴纳停车服务费;
4.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5.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车辆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停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
(十一)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公示管理者名称、收费项目和标准、车位数量、收费依据、停车时段、监督投诉电话;
2.严格执行经核定的计费时段、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
3.确保停车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4.做好安全防范和停车秩序巡查,发现火灾、破坏、偷盗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消防、公安等部门报告;
5.按照智能化管理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接入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道路停车泊位的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1.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不得压线、跨线或者逆向停放车辆;
2.按照规定缴纳道路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3.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按照要求驶离;
4.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固定或者可移动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和专属使用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不得损坏停车设备、设施,涂改停车泊位标志、标线。擅自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和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设置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物进行处置。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法停车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十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应当做好门前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十六)停放车辆违反规定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
(十七)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新能源停车位日常管理,可采取技术手段阻止非新能源车辆长时间停放。
(十八)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当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制度,维护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畅通和行人安全。建设单位未出售的停车泊位,应当优先出租给本居住小区的业主。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的规划停车泊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停车场,由属地政府组织管理。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收停车费:
1.在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公共、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行政执法车;
3.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和市政设施抢修维护、环卫、医疗垃圾转运、殡葬的车辆;
4.由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
5.对进出车站、码头接送客(货)即停即走的车辆;
6.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办公时间对外来办事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莆田市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莆政综〔2012〕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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