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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屿区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莆秀政办〔2025〕24号

来源:本网 时间:2025-09-1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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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笏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秀屿区房屋征收补偿实行房票安置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对房屋补偿安置的多样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通知》(闽建房〔2023〕5号)、《关于印发莆田市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莆建房〔2025〕12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秀屿区辖区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安置工作。本细则实施后的征收项目,可采取房票安置的方式,具体房票政策的比例、方式由区政府研究确定。本细则实施之日前,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选房的,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经属地镇街研究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章 房票的定义、种类和票面金额

  第三条房票是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依据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出具给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第四条房票安置是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货币补偿标准,将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持房票购买房屋以实现补偿安置的方式,是货币补偿的一种补充方式。

  房票可用于购买市、区属两级国有企业开发的栖鹭雅居、迎宾府、兰亭雅居、凤屿观澜、宋源里等房地产项目以及盈龙雅居存量安商房项目的住宅、商业和车位。房票持有者可以凭房票在房源超市系统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的为准。

  第六条对自愿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部门核发房票。房票的核发需由房屋征收部门加盖公章。核发采用实名制,核发对象为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查封或其他限制处分情形外,被征收人可持房票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支付购房款。

  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在共有各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根据各户所占房票金额的情况,分别开具房票。

  第七条房票的票面金额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的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对应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补助、房票安置政策性奖励。房票票面金额应当分别载明基础补偿金额和奖励金额。票面金额不计息。

  旧房补偿款、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装修补偿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项目补助费等可一并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具体房票各类奖励的比例、金额在各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

  第三章 房票的发放和使用

  第九条房票的申领和使用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书面确认房票金额后,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协议向区住建局申领房票。

  (二)区住建局审核后生成房票交由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出具。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通过房票系统验证房票当前余额,并将本实施细则实质性内容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范围。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后,经买卖双方核实后当场书面签章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负责,杜绝虚假申报。

  房票管理系统自动核减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信息中的房票结算金额,房票余额可继续房源超市中的房源。

  使用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不足部分,房票持有人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持有人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需同时使用房票和现金购房。

  房票持有人购买商品住房后,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视同已落户房产片区,按照教育部门相关规定享受新生入学相关政策。房票持有人也可按照原征迁片区的享受对应的新生入学政策。

  第十条房票的持有、变更

  (一)被征收房屋为多户共有的,可以划分的,应依其协商结果分别开具房票。

  (二)同一房票可以有多名共有人,多人共有的房票使用时,应经所有共有人书面同意,按份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人的份额,未注明按份共有的,则视为共同共有。

  (三)房票持有人死亡的,继承人应提供可认定其有权继承房票的法定证明资料,向征收实施单位申请房票继承。

  (四)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后,如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取得区住建局、项目属地镇街、项目征收实施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房票持有人应向项目征收实施单位申请退回已取得房票安置性奖励的对应资金后,商品房网签系统方可受理合同注销申请。房票的有效期不因上述原因而变动。

  第四章 房票转让

  第十一条本细则可转让房票是指秀屿区房票政策实施以来,已发放未使用部分的房票和本细则实施之后发放的房票。

  第十二条房票实行实名制,被征收人领取房票后,尚未使用且房票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可向区住建局申请进行房票实名转让,原则上转让次数仅限一次。

  十三允许被征收人将房票转让给第三人(仅限中国户籍)使用,一张初始房票可以分割金额转让给多人,已转让的房票,不得再次申请资金兑现,仅可用于购买房源超市中的房源。

  第十房票转让应当经各方房票持有人现场共同确认,凭房票、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或购房合同)、转让确认书(面签拍照存档)等办理实名转让手续。同时,转让须经区住建局备案登记,并在电子房票系统办理更名手续后方可发生效力。

  第十被征收人可以根据需要,对房票进行分割转让,但不支持多张房票合并为一张房票。每张房票最多分割不得超过三张(含三张),分割后的房票不得提现。分割交易及剩余房票,按分割比例分别享受房票载明的房票奖励金额。

  第十使用房票购房享受同期本区房地产各类优惠政策。被征收人持房票购房,按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票票面金额的免征契税:超出房票票面金额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第十受让人凭受让的房票购买纳入房源超市的房源,不享受契税减免政策。

  第五章 房源超市及购房流程

  第十八条房票可用于购买市、区属两级国有企业开发的栖鹭雅居、迎宾府、兰亭雅居、凤屿观澜、宋源里等房地产项目以及盈龙雅居存量安商房项目的住宅、商业和车位。房票持有者可以凭房票在房源超市系统中选择符合条件的房源,具体房源信息以房源超市公布的为准。

  第十九条持票人在可使用房票购置的房源库中查询、购置意向房源。涉及商品房的,商品房价格由开发商提供一房一价等房源相关信息,销售单价不得高于备案价。房地产开发企业推出的房源必须是批准预售或现售的新建商品住房房源。持票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洽谈购房事宜,房屋买卖双方以房票作为购房资金依据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涉及存量安商房,房源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持票人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洽谈购房事宜,凭房票与房源所属的产权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第二十条使用房票购房时,房票金额可一次性全部或部分使用,并可结合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进行差额支付。持票人房票兑付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持票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约定条款自行及时补足。未按约定补足房款产生的相关经济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与征收实施单位无关。

  第六章 房票的结算

  第二十一条房票持有人持房票购买房源超市中的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房票、购房款发票、《房票购房集中结算申请表》等材料,汇总后通过房票系统向区住建局申请分期结算。房票余额结算由房票持有人向秀屿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票结算窗口申请。

  第二十二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房屋购房协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收到的房票等相关材料,向住建局申请房票结算。购买预售商品房的,房票结算兑付资金直接汇入所购商品房项目对应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持票人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区住建局应在各自规定时限内向房屋开发建设单位结清房票对应款项。具体如下:

  (1)持票人购买商品房为期房的,房票购房资金结算按照分四个节点进行申请兑付。房票结算资金须按照莆田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执行,直接汇入所购房源约定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具体如下:①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一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②商品房主体封顶后一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③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一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④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及开具购房完税发票后一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

  (2)持票人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资金结算分三期进行支付,购买商品房为现房的,购房资金在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提交审核通过后汇入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企业账户。具体如下:①首期结算资金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一个月内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20%;②第二期于第二年的6月底前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50%;③第三期于第三年的6月底前兑付使用房票金额的30%。

  (3)购买安商房的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的付款时点,按比例分期兑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能跟踪督促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约定时限内向被征收人做好房屋交付、权证登记等工作。

  第二十区住建局审核房票购房集中结算及房票余额结算申请,将所需房票结算资金申请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应付购房款拨付至区住建局,区住建局收到结算款后将款项分别拨付至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至各房票持有人账户。

  第七章 房票的有效期和兑付

  第二十房票的有效期24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房票有效期为固定期限。因继承、分割、转让或其他原因导致房票持有人变更的,变动后的房票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购房使用,逾期将视为自行放弃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二十房票在有效期内只能用于购房,到期后未使用的房票或购房后的房票余额,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兑付。房屋征收部门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被征收人。具体规则如下:

  (一)房票(不含转让)使用期限内完全未使用购房的,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等相关奖励后,可兑换成现金。

  (二)房票(不含转让)使用期限内已使用购房但未超过面值的85%,房票余额按照未使用购房的比例扣除房票政策性奖励等下相关奖励政策后,可兑换成现金。

  (三)房票(不含转让)已使用购房且超过面值的85%(含),房票余额可兑换成等额现金。

  第二十房票持有人原则上不得在房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兑付现金,当房票持有人家庭发生重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等情形,可申请提前兑现,但不享受房票安置性奖励。

  第八章 其他人员房票发放使用规则

  第二十为进一步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突出以港兴业、强产兴城、产城联动,深入实施“科教兴区、海洋富区、工业强区、物流活区、新城旺区”战略,进一步留住人才、吸引人才,特为在秀教师群体、医护人员、高层次人才、产业工人、大中专毕业生指定房票政策。

  第二十九条  对在我区申请认定的高层次特级和A类、B类、C类等人才,购买房源超市房源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的房票补助(与原有人才相关政策可重复享受)。

  第三十条  对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且连续缴纳失业保险满12个月的,并与当前所在参保单位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产业工人、毕业3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经审核通过的,给予每人发放5万元房票补助,可用于购买房源超市的房源。

  第三十一条  对在我区在编的中小学教师、医护人员,属人才引进的,按照有关政策给予发放安家费。对在房票发放日前,服务期已满10年的教师、医护人员,给予发放一次性房票补助5万元;服务期满15年的,给予发放一次性房票补助8万元;服务期满15年的且属于秀屿区级及以上名优校长教师(含培养对象)、骨干医护人员,给予发放一次性房票补助10万元;未满10年或15年的教师、医护人员,在与主管部门签订服务期承诺书后按相应政策予以兑现。以上补助如符合多种补助条件的,以补助最大的计算,不叠加计算。

  第三十二条  对于辖区的龙头企业的正式员工有团购房源超市房源需求的,除享受本细则第三十条的房票补助外,还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龙头企业的团购员工每人1-10万元的房票补助。

  第三十三条  以上人员的房票补助使用,仅限本人适用,不得转让,房票有效期2年,不能兑现现金,其所购房的房屋在房屋产权证办理完成内3年不得转让。符合房票发放的教师、医护人员购买房源超市的房源后,还需按照区教育局、区卫健局的规定签订有关服务期协议。

  第九章 其他规定

  三十四房票式样由区住建局设计,印制,带有唯一识别码、凭证编号。票面注明征收单位,协议号、持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等信息。房票的核发、使用、分割、转让、结算等均应在房票票面上进行签注,纳入房票系统,实行闭环管理,房票不得抵押、质押融资、非法套现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配合套现房票。

  三十五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负责房票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开发数字化房票应用系统,根据征收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完善房票核发、使用、分割、转让、结算等操作规程,明确房票结算、兑付时限并加强监督管理;

  区财政局配合推进房票制度实施,指导房票资金统筹管理;房票兑付资金由区财政局统筹管理,确保房票的兑付资金及时到位。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指导做好房票房源库中商品房、安商房的不动产产权证办理工作。

  相关征收实施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片区项目征收指挥部)负责房票补偿的出具、授权、拆分、转让、兑付、结算等具体工作,对房票的生成和使用进行全流程管理。

  三十六本实施细则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或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2年。

  第三十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由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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