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秀土〔2025〕24号
区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秀屿区XG挂-2025-11号地块有偿出让方案的请示》(莆秀自然资〔2025〕129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从秀屿区2014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闽政地〔2014〕339号)中划出国有建设用地25928.6平方米进行公开挂牌出让,宗地编号:XG挂-2025-11号(具体位置见地块用地红线图)。
二、该幅土地以净地有偿挂牌出让,该地块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通用设备制造业,出让年限为50年,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三、该幅地块项目建设、生产须符合环保要求和现行的产业政策;该地块总投资额16000万元(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为86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6000万元/公顷,自项目投产次年起,产值强度不低于7500万元/公顷,前三年税收强度不低于150万元/公顷,第四年税收强度不低于250万元/公顷,第五年税收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公顷,第六年起税收强度不低于300万元/公顷。
四、该地块出让规划条件按莆秀自然资规〔2025〕14号文件要求执行,主要规划指标为:容积率:2.0≤FAR≤2.6;建筑系数:40%≤D≤50%;建筑限高:H≤60m。该地块为标准化厂房用地,可分割出让。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备忘录(备〔2025〕58号)文件要求,本项目建设内容为“多层厂房、定制厂房、配备设施”等业态,其中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配比不高于7%(含7%),建筑面积不高于15%,且须企业自持不可分割转让,自持期限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项目投产后第三年为考核时间节点,在考核时间节点之前满足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年的情况下,在达到考核指标要求的次年,按“一事一议”的方式,该标准化厂房项目的产业用房可按最小分割登记单元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产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宗地确权登记的产业用房建筑面积自持比例不低于10%办理相关手续。新分割登记企业项目需符合产业园准入要求。
六、该幅土地以净地有偿挂牌出让,出让起始价按照区委专题会议纪要议定的47.27万元/亩(总价1838万元)原则确定。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由你局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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